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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实施细则

2017-07-08 09:19:51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第二条 请假种类和要求
(一)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二)因病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应有医院证明。因公因事请假,应有必要的证明,并由本人或家长亲自办理,不得托人代办或事后补假。
(三)寒暑假回家的学生应按时返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事前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前,学生应主动登记自己的去向情况,假期结束返校后,学生应主动报到。
(四)双休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到海口市以外,须办理请假手续。
(五)学生每次请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六) 请假程序:学生本人(或家长打电话)到辅导员处确认请假——学生本人到本班班长或群共享处下载学院统一制作的学生请销假申请单——填写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时间并附相关证明——学生本人签字——辅导员核实签字——学工办登记盖章——将一份请假条留学工办备案——将另一份请假条交任课教师——离校。 
第三条 正常教学期间, 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销假申请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由政治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由主管副书记批准;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学院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4天以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请假需按相关批假程序及权限请假,方能生效,学生干部、其他人员不得批假。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2个星期的,应当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因患重大疾病的例外)。
第五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第六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学院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七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与辅导员、副书记或学院学工办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干部应当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九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学时的,一律按一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集体外出须报学工办、学生处主要领导批准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由教师或辅导员带队,安全返校。
第十一条 旷课学生的处分依据《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学生请假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