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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2020-06-18 15:12:21 来源: 作者:tiyu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职员工在办公时间、上课时间及学校和学校下属各单位规定的其它工作和集体活动时间,因故不能上班、上课及参加的,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凡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确诊,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办公、上课或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 教职员工本人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年内可以请婚假,一般准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假期再增加10天。

(四)丧假 教职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省内的,假期不超过5天;省外的,不超过10天。

(五)探亲假 教职员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

(六)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女性教职员工产假90天,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再增加90天。属计划生育晚育者,再增加15天。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产假时间顺延寒暑假的相等天数。女性教职员工流产休假25天(按规定一孩上环,一孩未上环造成怀孕后行人流术者,不包此项),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1天,结扎休假21天。男性教职员工结扎休假7天。其他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七)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病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工伤假

工伤假期(含延长期)内的工资照发,工伤假期满因伤残仍不能上班工作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资等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二、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又包括效益津贴、特殊津贴(专业技术特殊津贴、领导责任津贴)等。

(一)事假、病假

事假、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在因公负伤首次连续医疗期的前40天内照发,自第41天起按照病假开始计算假期,并按照病假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 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员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准假。离校在外地期间因突发疾病或负伤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伤病状况缓解后应及时返回到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诊,补充提供复诊的诊断证明。请婚假须提供请假者本人结婚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准假。其他情况请假的,如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请假者提供说明请假理由的佐证材料,请假者应当提供,否则不予准假。

(三)请假须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由,须附上有关佐证材料的要附上,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批方可准假。因特殊紧急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条由考勤员妥善保管备查。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批准(若离开海口市,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2天至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其他教职员工请假,4天以内须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天至14天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14天以上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三)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婚假由请假者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报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由人事处批准。

(四)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员工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批准。

(五)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教职员工请假,除其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按程序报经学校审批以外,其他教职员工请假均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六)各部门(单位)自筹资金聘用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其请假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第七条 旷工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教师私自请人代课,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5次,旷课2节,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的活动1次,均按旷工1天计算;

专任教师在因教学计划轮空不排课,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学期(或学年),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离岗,每满一周按照旷工5天计算。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5、申请外出进修,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经批准的外出进修期满,或者进修培训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不按时回校返岗工作的;

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每日工资;旷工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工资。

(三)根据旷工人员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对所犯旷工错误的认识与改正情况,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辞退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6—10天或1年累计旷工10—2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可以同时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止聘用关系。

(四)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聘用(劳动)关系。

第八条 考勤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结合本部门(单位)不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出勤登记报到制度。对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日出勤情况登记;对非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周出勤情况登记和报到;结合本部门(单位)召开会议或开展其它集体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点名和考勤评议,并对缺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各部门(单位)要有1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单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须与学校签订《考勤工作责任书》,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如有变动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明确岗位职责。

(三)考勤员必须逐月统计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出勤情况,经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后,按月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公布考勤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四)考勤员必须逐月把经过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请假及旷工人员姓名及有关情况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各项处理。

(五)各部门(单位)对于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旷工违纪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解聘标准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考勤主管人员和考勤工作人员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处理,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工作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对逾期不如实报送当月报表的,扣发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损失的,同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其部门(单位)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有的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