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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自然科学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论坛 讲座等管理办法

2018-05-30 16:53:03 来源: 作者:tiyu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自然科学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论坛 讲座等管理办法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2014】4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方面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把握导向、趋利避害、加强管理”的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授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的前提下,开展积极的理论探讨和健康的学术争鸣,切实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挂靠学校及各单位的研究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报告人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三、管理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1. 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再报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重大活动必要时报校党委审批,所有校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2. 各单位组织的面向该单位师生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由该单位所属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3.团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属于学生工作部管辖的由学生工作部初审,属于团委管辖的由团委初审,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

4. 各学院(含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师生的报告会等,由学院党委初审,并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5.校级各科研机构举办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由机构负责人初审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6. 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报告会或举办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必须由党委宣传统战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7. 校内任何单位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由本单位党委初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校级大型活动要报校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批准。

8.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按照前1-7项分类、分部门进行初审,再统一归口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9.本校人员被邀请到其他单位担任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10. 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举办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审批表》,提前一周报请宣传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

1.要高度重视。各级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对各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举办和审批管理,确保学校的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

2.要强化场地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系)要进一步规范校内报告厅、文体馆、会议室、教室等出租管理,明确出租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决不给任何错误思想、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和场地。

3.要加强内容审核。举办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散布谣言、教唆犯罪,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4.各级审核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和增强政治敏锐性,严格把关,认真审查,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对未予批准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及时向主办单位作出说明。

(三)加强过程监管

1.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2.主办单位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或宣传各类报告会情况,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统战部,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安排。

3.在活动过程中发现有政治性错误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向社会。对外宣传材料和稿件必须报送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

四、加强责任管理

(一)责任分工。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明确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二)责任追究。对不按程序申报审批(备案)而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学校要对主办单位和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对经学校审批(备案)后举行的报告会、论坛、讲座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与其申请内容不相符合、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须及时制止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告;由此造成重大失误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 本办法因尚未经过党委会批准,先从内部试行,任何单位不得外传,在试行期间,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并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2014】4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方面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把握导向、趋利避害、加强管理”的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授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的前提下,开展积极的理论探讨和健康的学术争鸣,切实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挂靠学校及各单位的研究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报告人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三、管理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1. 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再报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重大活动必要时报校党委审批,所有校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2. 各单位组织的面向该单位师生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由该单位所属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3.团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属于学生工作部管辖的由学生工作部初审,属于团委管辖的由团委初审,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

4. 各学院(含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师生的报告会等,由学院党委初审,并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5.校级各科研机构举办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由机构负责人初审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6. 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报告会或举办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必须由党委宣传统战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7. 校内任何单位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由本单位党委初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校级大型活动要报校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批准。

8.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按照前1-7项分类、分部门进行初审,再统一归口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9.本校人员被邀请到其他单位担任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10. 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举办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审批表》,提前一周报请宣传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

1.要高度重视。各级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对各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举办和审批管理,确保学校的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

2.要强化场地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系)要进一步规范校内报告厅、文体馆、会议室、教室等出租管理,明确出租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决不给任何错误思想、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和场地。

3.要加强内容审核。举办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散布谣言、教唆犯罪,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4.各级审核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和增强政治敏锐性,严格把关,认真审查,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对未予批准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及时向主办单位作出说明。

(三)加强过程监管

1.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2.主办单位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或宣传各类报告会情况,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统战部,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安排。

3.在活动过程中发现有政治性错误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向社会。对外宣传材料和稿件必须报送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

四、加强责任管理

(一)责任分工。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明确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二)责任追究。对不按程序申报审批(备案)而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学校要对主办单位和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对经学校审批(备案)后举行的报告会、论坛、讲座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与其申请内容不相符合、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须及时制止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告;由此造成重大失误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 本办法因尚未经过党委会批准,先从内部试行,任何单位不得外传,在试行期间,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并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