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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6-11-10 08:15:25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作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2012]26号)、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琼办发[2013]33号以及教育部、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类别

(一)范围

学校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领导视察、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验收、国际友好学校来访;兄弟院校团组来访;知名专家学者来访;学校领导邀请人员来访;通过部门或教职工个人邀请的重要来宾;学校重大活动;学校领导到上级行政机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类别

1.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对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海口市领导,国际友好学校、外省兄弟院校、校级协作单位主要领导,学校主办的会议,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各类活动,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等客人,作为校级公务活动。校级公务活动接待主要由党办、校办牵头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

2.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和时间,由分管校领导确定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接待。

(1)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就某一专题进行交流,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分管校领导参加;如果交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承办部门可与分管校领导协商,请相关部门参加。

(2)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级单位、校友组织来访、一般工作联系,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3)对按联合办学协议和聘约来校兼职、兼课,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4)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主办或承办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会议、大型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

3.对来校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庆典活动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地区人士,按外事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由外事侨务处负责。

4.其他情况的接待工作,报请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热情周到、勤俭办事、杜绝奢侈浪费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土特产,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要树立为来宾服务、为学校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周到、勤俭廉政、杜绝奢侈浪费。

(二)统一协调、分级分类、对口接待的原则。校领导、党办、校办是全校接待工作的归口协调者,适当区分校级与非校级接待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公务活动接待原则上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制度,简化接待礼仪,不搞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凡属于党口部门领导带队的和学校党委领导邀请的客人,由党委办公室组织接待;属于行政口领导带队的和学校行政领导邀请的客人,由学校办公室组织接待;来访人员属于院(系)、机关处室的,由学校对口的院(系)、处(室)组织接待;是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接待;国外、港澳台来访客人,由外事处组织接待。牵头部门、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以学校大局为重,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尽责尽职的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三)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予以接待或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定点接待的原则。区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食宿地点。公务接待的食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中心,如确需要安排在校外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安排在与学校签约的协议宾馆、酒店。

(五)预算控制、定额开支的原则。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年度预算控制,按照上级纪检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规定编制公务接待预算,按照预算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六)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坚持客观真实、合理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 “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七)校外接待或省外的公务活动,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

(八)实行公示制度。每次的公务接待前,将经学校领导审批的《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在学校主网页的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公务接待的审批程序

学校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必须要履行事前请示程序,必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写明接待事由、时间、接待对象单位、姓名、级别、联系人电话、接待陪餐人员、行程安排及用餐、住宿标准和接待用车安排计划等内容,经学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务接待活动执行完毕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办完结帐手续(最多不能超过7天,假期除外)。学校公务接待活动分为校级公务接待活动和非校级公务接待活动:

(一)校级公务接待,在接到接待任务后,由两办按照接待的类别及性质,分别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报告后,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标准和学校的意图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办执行。

(二)非校级公务接待活动,由经办部门认真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审批表必须逐项填写,不能出现空缺。如果出现空缺,则相关部门可以拒批或拒报帐。经办部门根据经审批的《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按接待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组织接待,学校办公室只安排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和出席的宴请或工作餐,其他由承办部门负责。标准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向主要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学校办公室方能执行。标准在1000元以下的,分管学校领导审签即可。

四、公务接待的标准

公务接待的食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中心或校外协议的宾馆和酒店。

非校级公务接待活动,学校办公室只负责由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安排的一次宴请或工作餐的费用,其他的由承接部门负责或客人自行解决。 

(一)会见

校级公务接待由校领导出面会见;其它宾客如需校领导会见的,须提前2天将会议或活动接待计划通报党办、校办,由两办报分管校领导后酌情安排。

(二)用餐标准

接待用餐分为工作餐、会议餐和宴请餐,标准分别为每位60元、100元和150元(以上标准均含酒水)。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三)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根据来宾情况和不同要求,由接待部门联系安排,安排在校内的接待中心或学校定点的宾馆和酒店,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确需增加陪餐人员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五)迎送

校级公务接待由校领导和党办、校办负责人迎送,其它公务接待中重要客人由承办部门负责迎送,一般客人不作安排。

(六)参观

1、一般安排参观校园。宾客如需安排实地参观学校时,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安排接待人员并作现场讲解。

2、如需安排来宾在市内或岛内考察,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接待意见,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校级由学校办公室组织落实,非校级的由承接部门负责。

3、非校级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景点参观。

(七)馈赠一般性礼物

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有纪念意义、有学校特色的一般性纪念品。

一般不赠送纪念品,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纪念品价格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500元。校级接待对象由党办、校办提供,其它由对口承办部门自行解决。各承办部门如需赠送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纪念品,按成本价结算,经费由校内转帐。

(八)用车

校级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负责安排,原则只安排来接和走送各一次;非校级公务接待由对口承办部门自行安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海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