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学院规章制度 > 内容

体育学院教师外出担任专业裁判工作暂行规定

2013-12-16 10:49:38 来源: 作者:tiyu

体育学院教师外出担任专业裁判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院教师外出担任专业裁判工作,并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体育学院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等做如下规定:
外出担任裁判工作,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承接裁判任务为辅的原则。外出担任裁判工作分为:
一、学院指派
根据外单位裁判工作需要、专项裁判水平、个人志愿以及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派有关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
二、主办单位邀请
1、主办单位有书面邀请函,直接寄送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口头转达、电话通知不予受理)。
2、参加国际比赛、全运会、全国大运会、省运会及省教育厅、文体厅组织大中专和中小学比赛的裁判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教师在校内担任的教学工作由各教研室负责安排。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的一切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3、被邀请参加其它比赛的裁判工作,担任裁判长工作视为公假(但在此期间不计算工作量);担任一般裁判工作视为事假。教师外出一切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4、外出担任裁判工作请假及相关手续办理要求:外出担任裁判工作至少在外出前3天履行请假及办理调停代课等相关手续。裁判工作结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5、外出担任裁判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两次。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体育学院
2013年11月15日
体育学院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暂行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