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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集中学习的管理规定

2013-10-21 20:31:00 来源: 作者:

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集中学习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及时传达学校工作部署和学院工作安排,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果。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集中学习,应遵照学校统一安排,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由学院党总支和院行政组织实施。
2.学院教职工集中学习原则上定于每周二下午。
3.教职工集中学习要做到计划、组织、内容、时间、人员五落实,讲求学习效率与成效,并做好学习记录和资料保存。
4.每位教职员工要端正学习态度,严格学习纪律。做到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走动,不接打手机,不翻阅报刊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5.严格请假制度,完善请假手续。无论因公或因私,在集中学习时确需请假者,本人应先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和事后补假者,按缺席处理。
6.教职工集中学习情况与本人学期酬金挂钩。每次集中学习按3学时计算;因私事事请假者,每次扣2学时;因私请假未经批准缺席者,每次扣3学时;无故缺席者,每次扣4学时,其被扣学时期末酬金分配时从其工作量中扣除。
7.学院行政办每次集中学习公布上次集中学习考勤情况,期末集中公布该学期教职工集中学习考勤情况。
8.学院行政班认真做好并妥善保管考勤记录,以备教职工查询和作为期末扣发酬金的依据。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规定由学院行政办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