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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2012-05-18 10:21:00 来源: 作者:tiyu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实践活动的目的是让研究生了解社会、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实践活动,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活动内容
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
教学实践主要包括:在教师的指导下,讲授大学本科课程的若干章节或专题、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内容。
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研究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实践单位参加社会调研、科技开发、文化教育等活动。
二、实践活动要求
(一)教学实践
1.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由各学院具体安排,累计工作量不少于10学时。
2.研究生应在有关老师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对待教学实践环节,做好教学实践的每一项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技能。
3.教学实践结束时,由课程所属学院进行考核,并填写《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报告》,考核合格者计1学分。
4.如果研究生入学前已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2年或2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可申请免修,并计1学分。
(二)社会实践
1.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原则上时间累计不超过4周。
2.社会实践由研究生处和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形式可有以下几种:
(1)经学院同意,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个人情况,自行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2)根据各专业特点,由各学院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3)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
(4)经学院批准,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须撰写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由实践组织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考核合格者计1学分。
4.如果研究生在入学前已有4年或4年以上工龄,可申请免修,并计1学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