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研究生教育 > 管理规定 > 内容

【培养工作】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津贴核算及发放工作暂行办法

2012-05-18 10:08:00 来源: 作者:tiyu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津贴核算及发放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津贴核算及发放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研究生教育津贴包括:导师基本工作津贴、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津贴、导师指导毕业论文津贴,属于绩效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其每一年度的控制总额,由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和相应的教师编制来确定津贴总数额,并在每学期末发放一次。
二、各学院在每学期期末将研究生处核定的导师津贴应发数额列入本单位期末津贴分配方案,报经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各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处核定的津贴标准和数额发至导师个人,不得中间截留或扣减。
四、导师基本工作津贴
(一)经过遴选获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在资格期内受学校聘任并指导研究生的教师,享受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工作津贴。
(二)导师基本工作津贴按如下标准计算:导师每月津贴=150+ (N-1)×40元,N为指导研究生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导师基本工作津贴原则上从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计发,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由各学院负责统计,研究生处汇总审定,经人事处审核后交由财务处发放。
五、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津贴
(一)从事研究生公共课程、专业课程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享受此项津贴。
(二)研究生课程班人数不超过80人的,教学工作津贴按每课时60元的标准计发;课程班人数在81-120人的,教学工作津贴按每课时60×1.2=72元的标准计发;课程班人数在120人以上的,教学工作津贴按每课时60×1.3=78元的标准计发。
(三)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津贴由研究生处负责统计;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津贴由各学院负责统计,研究生处汇总审定,报人事处审核后交由财务处发放。
(四)各学院应严格按已制定的培养方案(2011级起按一级学科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并依据课程总量控制的原则,每学期一级学科内所开设的课程总数在11门以内(不包括全校性公共课);非培养方案的课程原则上不同意开设。确因学科发展的需要,需开设的课程,应填写开设非培养方案课程的申报表,在每学期末与开课的课程表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开课。学校在每学期初以各学院上报并获批准的课程表为依据,对各学院开设课程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以此为依据计算任课教师的工作量。
六、导师指导毕业论文津贴
指导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每篇折合工作量,为2000元/每生,如学生未参加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时按1000元计算,答辩通过后予以补足。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