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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

2012-05-18 10:07:00 来源: 作者:tiyu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及培养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督导组由6-8名督导员和1名秘书组成,设组长1名,秘书由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兼任。督导组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细则》。
(二)开展研究生教育管理督导工作。
(三)对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参与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五)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会议,汇集、分析各种教学及管理信息,并向学校提交督导报告。
二、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和聘任办法
(一)督导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从事过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四)督导员由学校遴选、聘任,聘期为一年。
(五)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个人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三、其他
(一)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放督导员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
(二)督导组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各学科和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