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
2011-10-28 14:43:00 来源: 作者:tiyu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 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的宏观协调及研究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点所在系负责本系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位点所在系的党总支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具体由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点所在系的行政负责研究生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具体由系主任(主管系副主任)、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等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总体发展规划。
2、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招生计划上报、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负责命题、复试、阅卷、政审及新生录取工作)。
4、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处理。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统筹做好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6、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办理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7、根据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制定学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8、负责组织学校遴选和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
9、组织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和考核工作。
10、负责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组织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11、统一管理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经费、基金,参与制定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经费预算。
12、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位点所在系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研究生教育、学位点建设发展规划。
2、执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各学位点制定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各系党总支负责研究生党团组织发展工作和研究生党员、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各系主任(副系主任)主管本系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日常工作。
5、协助研究生处做好本系各学位点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及毕业分配等有关工作。
6、负责本系研究生的报到、注册,新生入学教育等工作。
7、负责组织本系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8、组织审查本单位各学位点研究生教学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跟踪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组织考试、成绩登记、教学测评,进行研究生中期检查、组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质量检查、论文答辩等工作。
9、配合研究生处负责本单位各学位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及相关工作的经验总结。
10、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籍等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归档工作,确保研究生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
11、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情况。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指导本系研究生参加“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工作。
12、推荐研究生各类获奖人选,对违反纪律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
13、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并负责对毕业研究生做出德、智、体各方面的鉴定。
14、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位点责任教授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硕士点研究生的培养及管理工作。
2、协助学位点所在系做好研究生教学及管理工作。
3、组织本学位点做好命题、评卷、复试工作。协助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4、组织本学位点导师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负责实施。
5、组织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年度学习计划、学期课程、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
6、向学位点所在系提出任课教师建议名单。
7、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听取指导教师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报告。
8、协助做好研究生学习资料、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建设等工作,解决好研究生学习研究中的问题。
9、协助并配合导师和党、团组织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10、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审阅及论文答辩等工作。
11、协助做好研究生毕业前德、智、体鉴定工作。
12、组织讨论并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3、承担学位点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及年度学习计划。
2、指导并检查研究生查阅文献资料,科研课题设计和论文选题等工作。
3、总结培养研究生工作经验,提出对培养工作的建议。
4、按时完成导师在招收、培养管理研究生工作中应做的各项工作。
5、研究生导师其它职责见《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学秘书职责
1、研究生教学秘书受所在系及研究生处的双重领导,协助主管系主任负责本系研究生招生、教学、学籍、档案和学位点建设等具体事务工作,接受和完成研究生处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2、硕士研究生教学秘书主要工作职责见《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秘书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辅导员职责
硕士研究生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见《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