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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1-10-28 14:41:00 来源: 作者:tiyu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请假须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须参加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等均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政治理论课、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其它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可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免修。
    第七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的考核资格由开课单位根据其课程出勤情况确定。取消考试资格的要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公共学位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课程考核具体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按《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缓考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经申请,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重修该课程。研究生重修须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一同上课、考核。补考、重修成绩在记载时要加以注明。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参照《海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凡一门课程旷课的节数超过实际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必须遵守《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调动而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2.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 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4. 经两名正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确认研究生有某种特长,或有特殊原因,经转学或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考核接受,报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备案。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研究生校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本校研究生要求转学时,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学校批准并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2.研究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3.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作退学处理的;
4.留校察看期间的;
5.已转一次专业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育的正常学制为三年,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5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生育,但有特殊原因必须生育者;
    2.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4.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出具休学意见,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系(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并出具意见,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5.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由研究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均应按原培养计划执行。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研究生的学位必修课程在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8学分(含8学分)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无能力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9.研究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 退学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 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4.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正常学制为3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1.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品质优良,学风纯正;
2.第一学年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
3.必修课成绩优秀,外国语学位课为英语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50分;
4.在第三学期结束前,须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其他省级刊物2篇,增刊和论文集除外;
5.论文初稿已完成。
第二十八条  提前毕业申请程序
1.申请时,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可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空表),并附成绩单、科研成果复印件、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由导师签署意见;
2.申请材料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3.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通知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4.计划外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还需出示三年学费已全部交清的证明;
5.提前10个月提出申请,如:计划提前至某年7月毕业,应于前一年9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间距预计毕业时间不足10个月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凡提前毕业的,一经批准,即应坚决执行。届时不能毕业者,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研究生在正常三年学制内不能按计划毕业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做出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处审核。该申请应在正常三年学制结束6个月前提交。延长学制的研究生需办理相关手续,延长学制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且要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海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海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海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研究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同意,系主任审核签字,研究生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系(部)办公室,各系及时汇总报送研究生处或向研究生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研究生所在系(部)(重要的学籍处理应由系研究、审查),审定部门为研究生处,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研究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及研究生本人,或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